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校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恒行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公正👩🏼🏫、及時地處理教職工的申訴,創建和諧校園,依據《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以及相關法規,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的申訴⚡️,是指教職工對恒行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恒行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製度適用於我校簽訂勞動合同的教職工🛖,👩🏼💻。
第四條 教職工提出申訴應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偽證或者誣陷他人,擾亂教學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恒行處理申訴案件應當堅持公開🧑🎄、公正🧎➡️、有錯必糾和依法🙎🏿♂️、及時、適當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阻攔🗣、壓製教職工依法進行申訴,不得對申訴人打擊報復或者陷害。
第五條 教職工的申訴案處理時應該全程接受恒行教代會民主管理與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章 申訴的機構
第六條 校工會為教職工申訴的受理部門,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為教職工申訴處理機構。
第七條 申訴委員會由11—13人組成,成員為恒行黨政部門♥︎、法律事務室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要包括教代會民主管理與監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申訴委員會主任由校工會主席擔任💁♂️,負責召集申訴委員會會議,討論處理意見。
第八條 申訴委員會會議超過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有效🧑🌾;處理決定得到超過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不得委托代理💆🏻♂️。
第九條 申訴案要調查或實地了解時⁉️,申訴委員會指派三至五位委員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十條 教職工對於恒行在各類行政行為中有違規或損害自己正當權益之處🍄,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無法解決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恒行工會提出申訴💒👃🏼。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校工會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申訴的範圍🚏:
(一)認為在人事安排、職務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恒行及其各處室🏠、恒行做出的處理決定的✥。
(三)認為在病休後未能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享受的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不能向恒行提出申訴:
(一)認為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認為沒有隸屬關系的恒行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是恒行行為,而是其他教職工🫀、學生🤶、社會人員等。
(四)因教職工個體之間的糾紛受到恒行行政處分,已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訴的。
第十三條 教職工提出申訴時𓀄,應當向校工會遞交申訴書,並附恒行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8️⃣。申訴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提出申訴的時間;
(五)附有關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 對教職工提出的申訴案,校工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不予受理,應當以書面告知申訴人,並說明理由👐🏼;
(三)申訴材料不齊備的,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訴。
第十五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案🎿,校工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提請申訴委員會啟動申訴處理程序。申訴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訴書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特殊情況,辦理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延期辦理申訴案,應書面向申訴人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申訴人對校工會做出的不受理決定不服🥒🥷🏽,可以向恒行申請復議👐🏼❣️,亦可向上級部門提請申訴。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
第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受理教職工申訴案後,應組織專案調查小組就申訴的內容對相關當事人或單位進行問詢或書面調查,必要時召開聽證會核實取證。申訴委員會根據調查結果及聽證情況依法公正地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申訴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單位限期以書面形式提供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逾期未提供的👨🏼🏫,視為該申訴案決定不合理或無依據✥。
第十九條 申訴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按照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條 申訴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依據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作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
(三)原處理決定缺乏足夠依據,發回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調查後重新作出處理決定🤽。教職工仍不服,仍可就新的處理決定提出申訴。
第二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製作申訴處理決定書,由申訴委員會主任署名,並加蓋恒行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印章👨🏿🦱。 處理決定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申訴人💇、一份送達被申訴人、一份由工會存檔。
第二十二條 校工會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訴書通訊地址郵寄送達並在校內公告。
第二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做出的處理決定是恒行的最終決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如不服🍤,可以向恒行的上級部門提請申訴💣,也可以向法院依法提請訴訟。
第二十四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做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申訴🤸🏽♂️,恒行應該及時公布變更決定,恢復受侵害教職工的名譽,如果在處理期間造成經濟損失的🪇,要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申訴人因故意或因玩忽職守,做出侵犯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原處理決定🪗🤤,恒行要追究責任;被申訴人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申訴處理決定,或者對依法提出申訴的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陷害,恒行要追究責任,並視情節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
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委員會在接到撤回申訴的申請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訴🙇🏻♀️。
第二十八條 申訴委員會中有與申訴人或者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以免影響對申訴事項的公正處理🧣。回避決定由申訴委員會。
第五章 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二十九條 參加聽證會的人員有:申訴委員會委員🐦⬛、申訴和被申訴方當事人♦️、必要的證人,主持人一般由申訴委員會主任或其委托一名申訴委員會委員擔任。聽證會要有專門記錄人員。
第三十條 聽證會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第三十一條 聽證會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𓀝。
第三十二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會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三十三條 聽證會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會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
第三十四條 聽證會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聽證事項;
(二)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申訴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椐材料🫨;
(四)經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𓀇,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五)有關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六)主持人宣布相關當事人回避,召開申訴委員會會議並作出處理決定🥃;
(七)主持人宣布相關當事人重新參加會議,宣布處理決定🤸🏻♂️。
(八)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五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和錄音👨🏻💼,聽證記錄由主持人和當事人當場簽名🧗🏿♀️。
第三十六條 聽證結束後🕝,主持人應當主持製作聽證報告,並連同聽證記錄一起存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製度經教代會討論通過🧌,報校黨委批準後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製度由校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