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行平台學籍管理辦法
為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根據《普通高等恒行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結合恒行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專科學生⚒。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新生入學資格初步審查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原件🧺,在恒行規定的報道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恒行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當事由外,均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恒行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核及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恒行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𓀗。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學籍😐👨🎨。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二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恒行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本人申請,恒行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各種權利,其行為與恒行無關🍕。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治療手續⚠,逾期不辦者🚇🙇🏽♀️,取消其入學資格4️⃣。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可向恒行提出入學申請😮💨🎛,經恒行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復查符合體檢要求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二級恒行應將新生入學資格初步審查結果書面報送學籍科,學籍科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進行新生學籍電子註冊。
第四條 新生入學資格復查
新生入學後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組織新生入學資格復查。
(一)復查內容主要包括👩🏽🏭:
1、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二)復查程序和辦法
各分院對新生錄取通知書、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與紙質檔案、錄取名冊等復查材料進行逐一對比👞,嚴格核查;組織新生填寫學生學籍卡,並將電子版級紙質版簽名文件報學籍科備案。
(三)復查中發現學生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入學資格☣️,已發放學生證予以收回並註銷;情節嚴重的,恒行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條 二級恒行最終確定所有錄取學生狀態(註冊學籍、放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取消入學資格等),並書面報送教務處🚵♀️。教務處在學信網為學生予以準確標註,進行新生學籍電子註冊🙎🏼♀️。
第六條 新生進行學籍註冊後,應及時登錄學信網實名註冊後查詢𓀂、核實本人身份信息和學籍註冊信息💆🏼♀️,核對無誤的🍨,學生在錄取信息核對表上簽名確認。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原則上不得進行信息變更🧑🏻✈️。經核對錄取信息有誤或網上沒有錄取信息的學生,在高考報名信息采集時發生錯誤的🧟,由學生向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申請,經恒行確認變更後上報🧏🏿♂️。教務處根據復核結果🪐,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及時修正或補充錄取信息。
第二節 學製與修學年限
第七條 專科學製為三年。凡在我校修業的全日製學生🤾🏽,一律實行學年製管理。
第八條 學生在校期間實行彈性學製👌🏿,修業年限為三年,可自主選擇專科3-5年的修業年限。
第九條 延長修業年限的學生須按規定繳納相應的學習與生活費用🥇,不能享受獎、助學金待遇。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生應參加恒行專科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教學過程和考核,並完成教師布置的各項學習任務🔎。每門課程結束後均須進行考核🤵🏿♂️,學生應按恒行統一安排參加考試👩🏻🏭,因病、事不能參加考核者,需經教務處批準,並辦理緩考手續,未辦理按曠考處理。
第十一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成績按百分製計分。考查課程和實踐性環節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級分製計成績🦸♀️。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考試課程以開卷考試形式為主,也可根據課程特點采用口試👨🏻🎤、機試或其它的考試形式。考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特殊情況需報教務處及主管校長審批👹。
第十三條 成績考核采取期末考核和平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比例為7﹕3,即學期期末考試成績占70%🩷,平時成績(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課堂討論🤵🏽、平時測驗、期中考試等)占30%🩼,兩項經折算🍌,計入學期總成績。
第十四條 考查課程(含實踐環節)一般以開卷考試🐓、口試💁🏼♂️、實訓👩💼、綜合設計等方式進行👩🦲,並結合平時作業、出勤♦︎、成績等情況給予綜合評定🧑🏻🦲。考查課程的考核應在期末考試前一周內進行。
第十五條 有實驗課程,學生須取得實訓考核成績合格後方可參加該課程的考核。
第十六條 實踐性教學環節,包括教育實習🧑🏫、專業實習🚷、課程設計🔖、社會調查🧑🏻🦳、公益勞動、軍訓🛌🧷、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在其結束時進行綜合考查🌝。無故不參加實踐性教學環節者👩👩👧,不予評定成績👨🏿💼📿。
第十七條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成績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因體弱有病或某種特殊情況不能隨班上體育課的學生🧑🏻🦽,經本人申請並由醫院出具診斷,經所屬分院負責人和體育老師批準🧜🏼,教務處審核➿、備案🤹🏼⁉️,並根據其出勤及學習情況🚳,按“合格”或“不合格”評定成績💱。擅自缺課者按曠課處理。
第十八條 學生聽課時數不少於該課程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二🚛🧎♀️➡️,並完成該課程的全部實驗及規定作業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準參加考核。任課教師於該門課程考核前兩周🧝🏽♀️,將不準參加考核的學生名單通知學生所屬院,並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九條 某門課程需要在兩學期(含兩個學期)以上時間內講授完畢,則各學期分別作為一門課程進行考核😱🧑🏼🦱,並分別按學期評定成績。
第二十條 補考
課程正常考核不及格者必須參加補考🧙,補考成績最高記為60分(或及格)。補考日程由教務處統一安排,一般在下學期開學前一周進行🛺✔️。
第二十一條 緩考
(一)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正常考試者,可以由本人在考前兩周填寫《緩考申請單》,所屬院核實批準後⚙️,報教務處備案,否則按曠考處理。
(二)因病申請緩考👨🏿🦱,必須經恒行指定衛生部門診斷;因直系親屬病危、病故者,須提供當地鄉(鎮)以上行政部門證明或父母單位證明;因公辦理校外事務,須提供院及恒行證明🧑🏻🦰。
(三)正常考核的緩考與補考同時進行🐭👆🏼,成績按實際分數記載。
(四)緩考、缺考均不再安排補考。因病因事經準假漏做實驗的學生,應在事後向教務處申請補做。
第二十二條 學生考試成績評定後👮🏿,任何人不得更改。
學生考試成績公布後,學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異議時🟨,應在成績公布一周之內填寫《成績復核申請表》▫️🏄🏿♂️,交所屬院,經所屬院負責人同意後報考務科核準,方可復查成績。學生本人不得查閱試卷👨🏼🦲,不準糾纏任課教師或評卷教師。否則,應予相應的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 曠考
學生未申請緩考或申請緩考未準👩👩👧👧,擅自不參加規定時間的正常考試,或考試時遲到30分鐘者,均視為曠考,成績記零分🧔🏻♂️,註明“曠考”字樣,不得參加補考🦠。
第二十四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取消補考資格,並根據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及開除學籍。其中👨🏿🌾,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的🔎,經教育表現較好,本人申請,所屬院同意,教務處批準👩🏿🦱,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及格者按60分記載🫃🏻。
第四節 請假與考勤
第二十五條 恒行的各項教學活動和恒行組織的集體活動實行考勤製度。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和恒行統一組織的一切教學活動和課外活動🌮🚁。因故不能參加恒行組織的集體活動者,應當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課。
第二十六條 缺課累計超過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允許其參加該門課程考核。
第二十七條 學生請假期限為一天以內,由輔導員準假;請假期限一周之內的,由所在院批準,請假期限超過一周的👂,由所在院報請學生處批準✡️🧓🏼;請假超過一個月的,由恒行主管領導批準;超過二個月的,有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辦理休學手續🦛,逐級審批。學生請假要在事前進行,並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後,方可離校🙅🏼♂️。未得到批準或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校的🥌,一律視為曠課。請病假應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事假應附相關證明。節假日前後,一般不予準假😪,卻因病請假🏌🏿♀️,必須有恒行指定醫院診斷,方能準假;因事請假必須是直系親屬意外傷、病,才能予以準假。
第二十八條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按時返校銷假🪟。確因某種特殊原因不能返校者,應在假期未滿前申請續假;續假未獲批準者✩,必須返校🧝🎳。無故不返校者🧍,視為曠課,編造理由或偽造請假證明,一旦查實,加重處分。
第五節 重 修
第二十九條 重修
(一)經補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與限定選修課程、曠考或補(緩)考缺考的課程🧛、考試中發生違紀(作弊)行為的課程🐈⬛,必須重修;
(二)學生對某門課程的考試成績不滿意,可申請重修。
(三)重修的學生,必須辦理重修註冊手續,重修課程的成績按實際分數記載🖖🏼👷🏻♂️。
第三十條 學生辦理重修手續時🧘♀️,需到恒行教務處進行註冊備案🏋🏻♂️。
第六節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一條 在恒行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二) 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如短期工作🕊、休學創業等)👩👧👦👨🏫,經本人申請由恒行認可的或恒行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的🍺,該學期按休學計算🧮;累計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學年♔。
第三十三條 休學期間🔱,不得中途申請復學。
第三十四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恒行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第三十五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的醫療事宜按恒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間,恒行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不得擅自來校參加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發生任何意外事故,由學生本人及家長負責。
第三十八條 學生參加恒行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恒行學習期間,恒行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第三十九條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恒行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條 休學期滿🖨,休學學生應於開學一周內🏋🏽♂️,經教務處簽字確認後向所在恒行申請復學,並持有關材料至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
第四十一條 新生和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在退役後兩年內,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和我校錄取通知書辦理復學手續。入伍高校新生重新報名參加高考的⚁,視為自動放棄原入學機會,入學資格不在保留👩🏼⚕️。
第四十二條 因病休學申請復學者,須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康復診斷證明👨🏼🚀🧎♀️,經恒行審批合格,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四十三條 復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如該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四十四條 休學學生未辦理復學手續前,不得先行上課。
第四十五條 休學期間🀄️,嚴重違法亂紀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四十六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四十七條 休學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報考其他院校或退學,須先到校辦理取消學籍或退學手續。
第四十九條 復學後,學費按復學年級所在專業交費。
第七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九條 轉專業的基本原則
1. 指導思想:個人自願,公開考核🥦,擇優錄取。
2. 工作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3. 根據參加高考的考生類別(理工或文史),學生只能在本類別內選擇轉入專業,不可跨文理大類🙋🏽♀️。
4. 各專業轉出或接收轉入學生的數量不得超過該專業該年級學生人數的10%
5. 高考分數必須達到擬轉入專業錄取當年當地最低錄取分數🤏🏽。
6. 學生在校期間只可提交一次轉專業申請🎛,轉入新專業後不得再次異動☂️🤫。
第五十條 轉專業的條件
凡取得恒行正式學籍,按時報到進校後學業🛵、操行良好❔🐟,並符合以下條件的一年級學生,可提出轉專業申請🫚,經恒行組織轉專業考核或綜合審查合格者後予以執行。
(一)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學生,本著個人自願的原則,可以申請轉專業: 1.在讀一年級全日製高職非定向學生,在校學習滿一學期後; 2.品德優良,身體健康; 3.具備我校高職學籍資格,註冊手續齊備,不欠任何費用🧑🏿💻🧜🏻。
(二) 具備擬轉入專業的特長並對其有濃厚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學生特長;(應提交其專長的相關證明材料👱🏼♀️,如相關專業技能競賽參賽獲獎證書等)
(三) 學生入學後發現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恒行製定醫院檢查證明,確屬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學生🧑🏻⚖️。
(四) 確有特殊困難或原因,不能繼續在原專業學習的學生(應提交足以說明情況的必要材料)📱;
(五) 因恒行專業調整或停辦,導致保留一年入學資格的新生或參軍入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六) 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或恒行專業發展需要,經學生本人同意🧑🏻⚖️,恒行可以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七) 黑龍江省以外省份的學生只能在相應省份計劃招生專業中選擇轉入專業。
(八)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允許轉專業: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在校期間違反校規校紀受處分者; 3.身體條件不符合轉入專業要求者; 4.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期間者; 5.應作退學處理者; 6.有過學籍異動者; 7.留級和休學的學生;8.藝術類專業與非藝術類專業互轉;9.自主招生的學生⭕️;10.其他無正當理由的🤭;11.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文件規定不允許轉專業的學生📉。
第五十一條 轉專業的組織管理
(一) 轉專業的申辦程序: 1.轉專業工作安排在第一學期期末至下學期初進行。2.擬轉專業的學生填寫《轉專業審批表》(附其家長或監護人書面意見及其他相關材料)提交轉出分院;轉出分院按照轉專業條件及名額進行審核,並將批準的《轉專業審批表》及轉出匯總表交教務處。教務處復核材料🧵。3.教務處根據各專業的資源情況對轉專業學生的資格進行審核,對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同意其參加轉專業考試🤷🏼♀️,並予以公布👩🏼🎤。4.通過轉專業資格審核的學生,教務處組織轉專業考試或依據學生上學期期末考試成績在專業、班級的排名(學習成績在本專業排名前10%的學生在一定範圍內免試申請調整專業)及操行情況進行綜合審查。5.學生通過轉專業考試或綜合審查後,教務處審核,恒行領導審批👨,上報黑龍江省教育廳批準。6.獲得省教育廳批準後,由教務處擬發恒行轉專業的確定文件🦀🫰🏻,學籍部門辦理相關學籍異動手續👮🏼。辦理完轉專業手續的學生不得再次申請轉專業👼。
(二) 轉專業學生的學籍管理: 1.經批準進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在按新專業的有關要求辦理手續👰♂️、繳納學費後,方能註冊進入新專業學習。2.獲得轉專業資格的學生🥿,如原專業已修課程達到轉入專業教學計劃70%者,可申請隨原年級轉入專業學習;如未達到70%🔂,則轉入下一年級學習,3.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後*️⃣,必須完成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習並通過考試方能畢業。轉專業前已修課程與轉入專業課程相同👷🏿♂️🙍♀️、學分相同或偏高的可以互認成績🌃🚣🏼♀️,學分低於新專業要求的或未修課程必須進行重(補)修。4.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原則上按照入學時的年級所適用的學籍管理細則進行管理。5.經批準轉入新專業學習學生的學籍變動及電子註冊上報工作由教務處負責完成。
第五十二條 轉專業學生按轉入專業的標準交納學費🥳。
第五十三條 學生完成轉專業的審批程序後🙏🏽,由轉出和轉入分院辦理交接手續。相關部門依據由教務處擬發恒行轉專業的確定文件,完成轉專業學生的學籍🌊、成績、住宿、繳費等事項的信息調整變更工作。
第五十四條 轉學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恒行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可以申請轉學🪴。
第五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恒行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因成績不及格留👨👨👧👦、降級、休學或應予退學的;
(六)無其它正當理由及其他不符合規定者🐵;
第五十六條 學生轉學,須經轉出恒行和轉入恒行同意,由轉出恒行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與轉入地省級行政部門協商👨👧,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八節 退 學
第五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恒行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生在校期間👭🏼,每學年累計兩次操行(思想品德、學習態度🧖♂️、義務勞動、社會活動)不及格者;
(二)學業成績未達到恒行要求或者在恒行規定的學習年限(含休學)內未完成學業的(專科生五年);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恒行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四)根據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恒行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恒行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七)延長修業年限(休學🕵🏿♂️💆🏽、保留學籍者除外)不交納學費者。
(八)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教育無效者👨🦽➡️。
(九)因其他特殊情況🪻,恒行認定必須退學者👩🦰。
第五十八條 退學的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若學生自己申請退學,則應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退學申請表》,家長簽字🪩,經所在分院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連同有關證明材料(因病退學的要提交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書)一並報學生處審核🪬,經校長辦公會批準後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二)由恒行予以退學的學生,須由所屬系填寫《恒行平台學籍處理登記表》,經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連同有關材料一並報學生處復核,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後🙇🏽。由所在系負責通知學生本人和家長辦理離校手續👷🏿♀️。
第五十九條 對退學的學生,由恒行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處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不得撤消。退學學生應在退學決定書下發後,一周內辦完退學手續離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滯留恒行。因滯留恒行而引起的一切後果由本人及其家長負責🏑。退學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退學學生所在分院負責督促學生離校。
第六十條 申請退學的學生按下列規定退費:入學參加正常教學活動或新學年已辦理學籍註冊手續的學歷生,因故退學,其學費和住宿費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住宿時間♡,按月計退費;
第六十一條 退學的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對未經恒行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取消學籍,不發給退學證明;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向上一級有關單位申訴。
第九節 學生死亡後的學籍註銷
第六十二條 學生死亡,恒行應當憑公安或其他相關部門出具有效證件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十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六十三條 鑒定與畢業、結業🧑🦯➡️、肄業
第六十四條 學生畢業前恒行對學生在校其間政治表現👫🏼、學習情況、遵規守紀等各方面作全面鑒定,鑒定評語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檔。
第六十五條 學生在恒行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恒行發給畢業證書🥵。並對學生在校期間政治表現、學習情況等作全面鑒定,鑒定評語填入畢業生畢業登記表。
第六十六條 學生在恒行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且未達到退學者,準予結業,由恒行發給結業證書。取得結業證書的學生,離校一年內可以向恒行提出所缺課程重修的申請🐂,或者補做實踐環節(如畢業論文設計、實驗等)。對於符合畢業要求的,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六十七條 對於退學學生學習不滿一年的,恒行將發給其學習證明;對學滿一年以上退學者🤟🏼,恒行發給肄業證書。無學籍的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或證明;畢業證遺失不能補發,卻因需要,經本人申請👧🏽,恒行主管行政部門審核,報省教育廳行政部門批準🙅,補發畢業證明書,該畢業證明書與畢業證具有同等效用。
第十一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六十八條 恒行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恒行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後,提供證明,經上級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變更🏠。
第六十九條 恒行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製度,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
第七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恒行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業證書;已發的學業證書🤸♀️,恒行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業證書的,恒行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業證書已註冊的♞,恒行予以註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七十一條 學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恒行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節 大學生參軍入伍
第七十二條 大學生入伍經歷作為實習經歷
符合入伍經歷作為實習經歷的大學生(含高校新生),在參軍入伍後可免畢業實習,直接計入學分,計入學業成績,不再參加恒行組織的實習活動。
第七十三條 保留學籍
(一) 新生和在校生應征入伍,恒行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期限至其連續服役期滿(含義務兵和接續轉晉士官)退役後2年🥺👦🏻。
(二)畢業年級大學生參軍入伍,恒行可不為其保留學籍🌊,正常進行學年註冊🧑🏿🎨。
第七十四條 畢業
(一)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參軍入伍退役後復學或入學,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專業理論課程的學習並取得畢業規定所需學分,符合畢業條件,恒行準予畢業。
(二)在校學籍與軍籍不得交叉超過一年。
(三)當年上半年符合畢業條件的隨當年畢業班級學生畢業👩🏿🎨;下半年符合畢業條件的隨翌年畢業的畢業班級學生畢業。
(四)畢業年級大學生參軍入伍的,可采取靈活方式完成規定學業和畢業答辯(畢業設計),符合畢業條件的,隨畢業班級學生同期畢業。
(五)畢業年級大學生參軍入伍的,已經辦理保留學籍,可根據本人意願恢復學籍,符合畢業條件的🔚,恒行應準予畢業☯️,按批準畢業時間填寫🍵👰🏿♀️、頒發畢業證書。
第十三節 其他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4月修訂試行。本規定解釋權在教務處🤷🏼♂️。